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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制定充分体现了楼阳生省长所要求的“废、改、立”的原则,废除阻碍发展的政策,改革不完善的政策,建立有利于投资者兴业的创新性政策。《政策》中每条政策措施均以条目形式概括要点,让投资者一目了然,精准对接,明明白白。
《政策》分要素类政策和产业类政策两大类共条。其中:要素类政策95条,产业类政策条。要素类政策具体包括优化环境10条、简政放权7条、土地9条、财税金融26条、科技人才18条、要素成本12条、中小微企业13条;产业类政策具体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21条、能源产业7条、传统优势产业2条、现代服务业63条、特色现代农业5条、新产业新业态9条和基础设施15条。
《政策》的编制,以敢为人先、创新一流政策为原则,以方便、服务投资者,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为宗旨,系统梳理了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已出台的主要政策措施,同时,“对标先进、对标一流”,借鉴兄弟省份有关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提出一批新政策措施。条政策措施中,包括现行政策条,“对标一流”新提出的政策措施46条。新提出的46条政策措施是我省依据国家有关文件,借鉴、吸收浙江、山东、上海、广东、湖北、深圳等兄弟省份和国家先行区域差别化政策提出的,其中借鉴兄弟省份先进做法35条,借鉴、吸收国家先行区域差别化政策11条。
《政策》充分体现全面、务实、创新、开放、管用。例如在优化环境方面,第4条提出:提供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重大项目从项目立项到项目开工、投产全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有关公共服务事项,各市投促(招商)部门实行全程无偿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在财税支持方面,第44条提出:对列入我省重点鼓励投资产业(产品)指导目录的项目,用水、用气价格按批量折扣的原则适当下浮,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确定,用水价格下浮幅度原则上不得低于10%,用气价格下浮幅度原则上不得低于5%。
在科技人才方面,第54条提出: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让转化所得净收益,按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课题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和研发团队。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有效调动科研人员创新创造创业积极性。
《政策》已由省政府以晋政办发〔〕61号文件印发执行,并明确规定,我省现行政策中与此不符的,均要严格按此执行。
我省发布《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
与《山西省鼓励投资政策(年版)》(简称《政策》)同步,我省推出了《山西省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既有明白的投资政策,又有明确的投资方向,《政策》和《指导目录》互相配套形成我省大力度招商引资的“双子文件”。
加快推进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科学引导产业转型升级,着力构建具有鲜明省情特点的多元化中高端现代产业体系,在全国产业格局和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塑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山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任务。依据《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我省“十三五”各行业发展规划,由省发改委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编制形成《指导目录》。
《指导目录》围绕“六大工程”进行产业分类,加上投资环境所需的硬件基础设施建设,共设置了“七大产业类别”。“七大产业类别”分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工程、能源产业创新工程、传统优势产业提质工程、现代服务业发展工程、特色现代农业增效工程、“双创”孵化新产业新业态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指导目录》分“七大产业类别”、46个领域、项。据省发改委介绍,《指导目录》是当前我省重点培育和引进的产业发展方向,旨在“强优势、补短板”。列入本《指导目录》的条目,原则上为国家现行有关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条目,并将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做出相应的动态调整。
《指导目录》已由省政府以晋政办发〔〕43号文件印发执行。
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年本)
与此同时,山西省政府发布《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年本)》,要求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涉及跨设区市河流、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水利工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在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农林生物质发电非供热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依据省级批复的城市或工业园区的热电联产规划核准。
风电站: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建设规划和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制定的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指导下,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千伏、千伏、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千伏、千伏、千伏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中跨设区市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设区市的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涉及跨设区市的输油管道及配套附属设施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涉及跨设区市的输气管道及配套附属设施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网项目及跨设区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省内跨设区市航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执行。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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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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