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80号)、《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晋教成〔〕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取得实效,特成立工作领导组,成员如下:
组长:赵晓琴(市政府副市长)
常务副组长:田曜(市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刘继荣(市教育局副局长)
任丰鼎(市公安局副局长)
武院锋(市工商质监局副局长)
郭向军(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小将(市消防大队参谋)
尤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成员: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质监局相关人员。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民教科,具体负责本次专项治理的各项工作。领导组下设两个督查组:
第一督查组组长:刘继荣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二督查组组长:郭向军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二、扎实推进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
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晋教成〔〕19号)规定,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拉网式排查,逐机构、逐问题建立工作台账。按照“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原则,实施分类治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证无照的、群众投诉强烈的,坚决依法查处,责令其停业整改;对存在问题但能整改的,立即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完成整改;对不按期完成整改的,责令其停业整改或不得再办学。重拳打击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行为,确保在年底前完成专项治理集中整改任务。
三、严格执行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校外培训机构同一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将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其网站或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未能取得教师资格的,培训机构不得继续聘用其从事学科类培训工作。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四、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五、认真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整改备案审核
对于有证培训机构,至11月20日前将自查整改报告和附表交回市教育局民教科,然后接受督查组的检查,对于无证培训机构,按照《设置标准》和上述要求进行自查整改,督查组要逐一检查,对于符合条件的督促其限期办理办学许可证,对于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明确问题整改事项和时间,并下达整改通知书。根据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学科类培训班名称的培训机构,要将所办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报民教科备案审核,未通过备案审核的不得招生培训。通过审核备案的由市教育局向社会公布。
六、实时更新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
建立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对符合设置标准或经整改验收合格的纳入白名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黑白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要保证信息准确无误,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更新,实时有效,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附件:孝义市民办培训机构情况登记表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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