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征收
杜甫路街道和义外沟村
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巩义市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杜甫路街道和义外沟村村集体园地1.公顷、农村道路0.公顷、建设用地1.公顷,四组园地1.公顷、农村道路0.公顷、建设用地2.公顷,五组园地0.公顷、农村道路0.公顷,十一组园地0.公顷、农村道路0.公顷,共计7.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省政府豫政土[]号文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杜甫路街道办事处、和义外沟村委及被征地单位依法确定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16号)执行,该宗地位于征地区片,征地补偿安置费补偿标准为每公顷97.5万元,计.万元。
二、社会保障费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号)文件规定,社会保障费每公顷87.3万元,计.万元。
三、征地界内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巩政〔〕1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四、安置途径
(一)货币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费.万元由市财政拨付至杜甫路街道办事处,由杜甫路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被征地单位相关补偿费。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费.万元由市财政缴纳至巩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专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巩政文[]25号)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五: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持有不同意见的或要求听证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形式报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室)。
特此公告。
年6月30日
02
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
孝义街道孝南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巩政征补告字[]第49号
为实施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巩义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孝义街道孝南村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巩义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孝南村,连霍高速以西、河洛路与英才路交叉口东北角。北至孝南村村集体耕地;南至孝南村村集体耕地;西至孝南村村集体耕地、国有土地;东至孝南村村集体耕地。
二、土地现状
孝义街道孝南村村集体耕地0.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作为供电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四、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16号)执行,该宗地位于征地区片,征地补偿安置费补偿标准为每公顷97.5万元,计24.万元。
(二)社会保障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号)文件规定,社会保障费每公顷87.3万元,计21.万元。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巩政〔〕10号)文件规定,征收水浇地0.公顷,每公顷补偿1.8万元,计0.万元。
(四)征地界内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巩政〔〕1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费及青苗补偿费24.万元由市财政拨付至孝义街道办事处,由孝义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被征地单位相关补偿费。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费21.万元由市财政预存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专户,待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巩政文[]25号)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六、其它事宜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年6月30日至7月30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孝义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孝义街道办事处现场清点登记为准。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年7月30日前以书面反馈至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室),联系。市政府委托孝义街道办事处在公告期满后与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年6月30日
03
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
孝义街道烈姜沟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巩政征补告字[]第50号
巩义市石河路跨伊洛河桥拓宽改造工程拟征收孝义街道烈姜沟村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巩义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孝义街道烈姜沟村,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
孝义街道烈姜沟村村集体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共计0.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作为石河路跨伊洛河桥拓宽改造工程用地。
四、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16号)执行,该宗地位于征地区片,征地补偿安置费补偿标准为每公顷97.5万元,计37.万元。
(二)社会保障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号)文件规定,社会保障费每公顷87.3万元,计33.万元。
(三)征地界内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巩政〔〕1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费37.万元由市财政拨付至孝义街道办事处,由孝义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被征地单位相关补偿费。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费33.万元由市财政预存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专户,待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巩政文[]25号)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六、其它事宜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年6月30日至7月30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孝义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孝义街道办事处现场清点登记为准。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年7月30日前以书面反馈至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室),联系。市政府委托孝义街道办事处在公告期满后与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年6月30日
04
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
河洛镇蔡沟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巩政征补告字[]第51号
巩义市石河路跨伊洛河桥拓宽改造工程拟征收河洛镇蔡沟村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巩义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河洛镇蔡沟村,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
河洛镇蔡沟村村集体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共计0.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作为石河路跨伊洛河桥拓宽改造工程用地。
四、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16号)执行,该宗地位于征地区片,征地补偿安置费补偿标准为每公顷75万元,计3.万元。
(二)社会保障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号)文件规定,社会保障费每公顷87.3万元,计3.万元。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巩政〔〕10号)文件规定,征收水浇地0.公顷,每公顷补偿1.8万元,计0.万元。
(四)征地界内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巩政〔〕1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费及青苗补偿费3.万元由市财政拨付至河洛镇人民政府,由河洛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被征地单位相关补偿费。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费3.万元由市财政预存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专户,待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巩政文[]25号)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六、其它事宜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年6月30日至7月30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河洛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河洛镇人民政府现场清点登记为准。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年7月30日前以书面反馈至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室),联系。市政府委托河洛镇人民政府在公告期满后与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年6月30日
05
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
河洛镇水峪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巩政征补告字[]第52号
巩义市石河路跨伊洛河桥拓宽改造工程拟征收河洛镇水峪村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巩义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河洛镇水峪村,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
河洛镇水峪村村集体耕地0.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作为石河路跨伊洛河桥拓宽改造工程用地。
四、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16号)执行,该宗地位于征地区片,征地补偿安置费补偿标准为每公顷75万元,计3.万元。
(二)社会保障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号)文件规定,社会保障费每公顷87.3万元,计4.万元。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巩政〔〕10号)文件规定,征收水浇地0.公顷,每公顷补偿1.8万元,计0.万元。
(四)征地界内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巩政〔〕1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费及青苗补偿费3.万元由市财政拨付至河洛镇人民政府,由河洛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被征地单位相关补偿费。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费4.万元由市财政预存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专户,待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巩政文[]25号)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六、其它事宜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年6月30日至7月30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河洛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河洛镇人民政府现场清点登记为准。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年7月30日前以书面反馈至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室),联系。市政府委托河洛镇人民政府在公告期满后与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年6月30日
▍来源:巩义市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石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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