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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义5人团伙涉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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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孝检刑一刑诉〔〕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47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孝义市**镇**村人,无业,住孝义市**小区,因故意伤害罪,于年6月8日被孝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年10月9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年11月16日被孝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39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孝义市胜溪街道办事处**村人,无业,住孝义市**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3月10日被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孝义市检察院批准,于年1月18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房某某,男,47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县人,无业,住孝义市**小区,因故意伤害罪,于年3月28日被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盗窃罪,于年11月5日被孝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元。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年1月1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经孝义市检察院批准,于年1月30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48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孝义市**镇**村人,孝义市**厂职工,住该厂。因故意伤害罪,于年4月25日被孝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年1月1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经孝义市检察院批准,于年1月30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56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孝义市**矿人,孝义市**矿职工,住孝义市**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年6月30日被孝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魏某某、房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于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于年3月22日、5月30日将本案两次退回孝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孝义市公安局于年6月30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被害人李某某从翼龙贷孝义公司贷款九万元后,因无力偿还债务,年6月5日晚18时许,被告人魏某某与被告人房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从孝义市皇华苑带至孝义市金溪宾馆房间,索要剩余欠款。被害人李某某被逼无奈,在金溪宾馆登记住宿,被告人杨某某、魏某某指使被告人高某某、房某某看管被害人李某某。次日晚18时许,在被害人李某某要求回家时,被告人杨某某、魏某某再次指使被告人高某某、房某某跟随被害人李某某一同回家。当晚23时许,被害人李某某从其家中趁机逃跑,被告人房某某、高某某分别从楼梯和电梯追赶。在追赶过程中,被害人李某某不慎从所居住小区6楼窗户跌落到2楼的平台上,导致身体多处骨折。孝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左胫骨骨折、腓骨骨折伴踝关节半脱位,伤情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腰5椎体压缩骨折,伤情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左跟骨开放粉碎骨折、右跟骨骨折,伤情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年6月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魏某某、房某某、高某某在孝义市三贤路,将作为周某甲贷款的担保人周某乙及其所有的蓝色北京现代车,一同扣回孝义市金溪宾馆。在周某乙要求离开时,被告人杨某某、魏某某指使被告人高某某、房某某跟随周某乙非法进入到周某乙父母家中,并居住至第二天中午。在周某乙趁二被告人不备跳窗逃走后,被告人杨某某、魏某某、薛某某将被告人高某某、房某某接走。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将所扣的蓝色北京现代车,用于抵顶其在万嘉汽修厂的维修费用。

年左右的一天,因师某某向垫付宝借款逾期未还,被告人杨某某、魏某某、薛某某、房某某等人,在孝义市东王屯村附近的公路上,强行将师某某的车辆扣至孝义市韩家滩村一个废弃厂内。在师某某支付七千余元的扣车费及停车费后,被告人杨某某等人才让师某某将车辆开走。

年6月的一天,因梁某某向垫付宝借款逾期未还,被告人杨某某、魏某某、薛某某等人,在孝义市宋家庄站台红沟洗煤厂磅房附近,强行将梁某某的车辆扣押。在梁某某支付一万四千余元扣车费及停车费后,被告人杨某某等人才让梁某某将车辆开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黑、恶线索交办函、前科劣迹调查表、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周某乙、师某某、梁某某的陈述;

4.孝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被告人杨某某、魏某某、房某某、高某某、薛某某的供述及其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魏某某、高某某、房某某、薛某某,经常纠结在一起为非作恶,实施犯罪行为,扰乱正常的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具有恶势力犯罪团伙特征。其中,被告人杨某某、魏某某为索取债务,而指使被告人房某某、高某某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魏某某、房某某、高某某为索取债务,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魏某某、房某某、薛某某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某、高某某、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蔚娟

助理检察员:闫祖轩

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魏某某、房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被告人薛某某监视居住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玖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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