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第3期法学论文要目与摘要
1、我国共有产权住房转让制度研究
宋宗宇张晨原重庆大学建筑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重庆大学法学院
在经济适用房不断出现权力寻租的大背景下,兼具保障性与财产性的共有产权住房应运而出。经过了十年的发展,住建部确定了北京、上海作为共有产权住房的主要试点城市,但京沪两地的共有产权住房转让制度存在较大问题:内部转让缺乏灵活性;外部转让未在坚持保障性的同时兼顾好财产性。在未来的共有产权转让制度设计中,应当在确保住房保障性的同时适当照顾其财产性,以共有产权住房供求关系为导向,因地制宜确定不同的内外部转让制度设计。
关键词:共有产权住房;内部转让;外部转让;优先购买权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公租房投资、建设、营运和管理机制研究”(12XGL);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专项重大项目“建筑法的体系构建与制度创新研究”(CQDXWL-2-Z)阶段性成果;
2、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竞合及其处理
马蒂罗静四川广播电视大学文法学院成都理工大学法学院
随着社会保险体制的完善和保险意识的提高,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受害人不仅有权请求侵权赔偿,也可请求社保基金、保险公司给付医疗费用、工伤待遇以及商业保险金,将这种与不同义务人的多重赔偿关系理解为请求权竞合比责任竞合更为适宜。故认为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构成竞合的观点忽略了两类请求权所含给付的可分性及差异性,应进一步区分具体赔偿项目及其给付基础,以给付的同质性作为判断请求权竞合的标准。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尽管复杂多样,但可大致分为医护费、伤残(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三类相互独立的给付请求。在此基础上,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复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明确对于非同质化的给付请求,权利人可以兼得之,对同质化的给付请求,宜采补充模式,同时确立以向侵权人先行请求的原则,以期统一司法,实现受害人保护最大化和诉讼经济化的双赢目标。
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给付;兼得;补充模式;诉讼经济化;
基金:四川省教育厅科研课题“交通事故人身侵权赔偿与保险赔偿的竞合研究”(17SA)阶段性成果;
3、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理论要义与法律完善
陆佳吴佳其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公私法的相互交融和借鉴已然成为现代法学的发展趋势和重要特征,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就是私法概念在税法中的实然体现。系列文件规定了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具备的条件,但随着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校验比对技术不断升级完善,有些规定已经滞后;另外,在法律后果方面,对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方而言,没有获得与民法善意第三人相同的保护,造成现实中很多受票方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承受着背离善意取得基本法理的法律后果。因此,无论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还是从保护纳税人利益的角度出发,都有必要充分尊重和借鉴私法中善意取得制度所蕴涵的基本法理,在保证财政利益的同时,公平地对待纳税人的利益,对现有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制度进行法律完善。
关键词: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公平;
4、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论纲
舒国兵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
检察文化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体系的核心子项,是当前我国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理论支点,亦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保障人民美好生活的必然要求。新时代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务必明确坚持党的领导、以人为本、助推检察实务三点基本认识,同时在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需要重新审视检察文化的类型构造以及对于司法体制改革所具备的推动作用,在此基础上,深层次地探索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具体路径,能够进一步夯实检察文化的基础功能、祛除与现实发展需求不相一致的检察文化、发展和创新检察文化的内涵。
关键词:新时代;检察文化;检察机关;检察制度;
年第4期法学论文要目与摘要
1、中国式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重构
季奎明;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在新一轮中国《公司法》的修订中,内部监督机制的重构应当是一个核心的议题。公司权力配置从股东会中心向董事会中心乃至经理层中心演变的过程中,我国公司独特的股权结构令大股东滥权压制的情况十分突出,内部监督的对象应随之拓展。经过大陆法系历史流变的监事会制度和"水土不服"的英美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被并用,这实质上未得公司权力"必要分离"的思想精髓,在正当性、充要性和效率性上均显不足。建议在公司治理上采行"软父爱主义"的做法,由《公司法》分别列举规定"一元制"下独立董事和"二元制"下监事会的运行机制,敦促当事人对两种监督模式和各模式下的子项规则进行自主选择并在章程中载明。在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边界之外,来自市场的外部监督可以成为必要的补充。
股东压制;监事会;独立董事;选择式自治;外部监督;内部监督;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法总则对公司法的补充适用研究”(18BFX)阶段性成果
2、股债融合视域下的公司治理:现实检讨与法制回应
李安安;武汉大学法学院;
随着期权、混合型投资工具的出现以及轰轰烈烈的公司法竞争,股债融合兴起,导致股东投票制度失灵、管理层信义义务失效、一股一权规则悖谬以及相关主体认定的困难,诱发了一场公司治理危机。我国当下的公司法改革,需要评估金融创新带给公司法律制度的具体影响,着力提升公司法制度对资本的吸引力和在全球化时代下的竞争力,同时要丰富类别股的设置、规范股东投票权的行使、限制股份出借和股权互换,推进公司治理法制的回应性变革。
股债融合;公司治理;公司法改革;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股债融合视域下公司法贯通式改革研究”(CLS()D97)阶段性成果
3、股东会决议程序性瑕疵的侵权与救济
汪青松;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中心;
中国公司法对于公司决议瑕疵所构建的内容—程序类型化框架无法对应股东会法定流程,无法破解司法实践困境,更容易导致对瑕疵决议所影响利益的忽略。常见情形有:未通知特定股东参会;伪造会议记录上的股东签名等。这些情形具有程序性瑕疵的外观和侵害股东权的实质,在适用现有的决议效力之诉时却会在瑕疵定性、诉由选择、法律适用以及权利救济等方面面临困境。德国公司法所采取的以瑕疵严重程度为区分的类型化方式以及英国公司法上的不公平损害救济制度极富借鉴价值。未来可以立足于公司决议之诉框架本身以及从更广泛的民商事救济来开展,如明确将侵权性瑕疵决议纳入到无效情形或决议不成立情形之中,优化损害救济等。
公司决议;内容性瑕疵;程序性瑕疵;侵权性瑕疵;救济;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数字经济时代的营业性构造演进与商主体体系创新研究”(19FFXB);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公司控制权强化机制视域下的外部投资者保护研究”(19JHQ)阶段性成果
4、我国信息披露违规增持股份之惩戒抉择
唐林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各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不同诉求以及为衡平要约收购当事人双方对立的力量,立法者对本国要约收购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增持目标公司股份之违规行为,有着截然不同的惩处路径: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所得股份,日韩两国严禁行为人行使表决权,甚至引入刑事处罚;美国则只对违规人予以轻微行政罚款,并否认目标公司股东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立法应当博采众家之长,在大体宽容的法律框架下,就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增持股份行为,区分不同目的,对投资获利的股权投资人,采用美国的轻微处罚方式;对获得公司控制权的要约收购人,须限制其违规取得股份的表决权。
违规增持;要约收购人;股权投资人;信息披露;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情调研重大项目“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律规制”(GQZD)阶段性成果
1、刊名:《西南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主办单位:西南民族大学;3、刊期:月刊;4、出版地:四川省成都市;5、邮箱:faxueg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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