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峰等十二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案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年冬季开始,被告人张某兵、孟某宏、孟某奇等分别在山西省孝义市、五台县采取布设铁夹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之后陆续将捕获的雕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野兔、豹猫、雉鸡、獾子等野生动物出售给王某伟(另案处理)获利1万余元。
年3月开始,被告人陈某峰在山西省榆社县采取挖陷阱、布置铁夹等方法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年5月,公安机关从其住所查获野生动物活体7只、野生动物死体只、动物角18个、被切割动物死体13块及个猎捕夹等作案物品,其中鸳鸯1只、雕鸮4只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雉鸡、斑嘴鸭、赤狐、豹猫、狍等为“三有”野生动物。
年3月开始,被告人武某全、白某稳等八人分别在山西省汾阳市、孝义市、灵石县、晋中市榆次区、长治市屯留区等地采取设置铁夹等方式猎捕野生动物,之后将捕获的部分野兔、豹猫、野鸡、猪獾等野生动物出售给王某伟获利1.7万余元。
判决结果
年4月27日,忻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宣判。
判决被告人陈某峰、张某兵、孟某宏、孟某奇犯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二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武某全、白某稳等八人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二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非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汽车、猎捕夹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判后,陈某峰、张某兵不服一审判决,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年5月30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此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的审理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年2月24日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陈某峰等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人民法院依法制裁此种犯罪行为,向社会公众敲响了禁止捕杀、食用野生动物的警钟,彰显了司法机关从严打击破坏野生动物犯罪的决心和力度,对引导社会公众增加野生动物保护意识,震慑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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